「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吳思瑤
吳思瑤
高志鵬
高志鵬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趙天麟
趙天麟
陳亭妃
陳亭妃
呂孫綾
呂孫綾
蘇巧慧
蘇巧慧
蔡適應
蔡適應
陳其邁
陳其邁
羅致政
羅致政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第五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及第六條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應由該設施場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及該設施場址距離五十公里內所在直轄市、縣(市)分別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經各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全數同意者,方得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 前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 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第一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之公聽會及投票程序,其結果、罰則與行政爭訟事項,準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辦理。辦理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中央目的事業主辦機關編列預算。 一、公民投票法第二條限制地方性公民投票「僅限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因核四是核能及電業政策,屬中央政策,因此核四停止興建營運之政策必須舉辦全國性公投,導致核四公投成案極為困難。 二、核四不能交由地方公投的結果,對於萬一發生核子災變,受害最嚴重的北台灣北北基宜地區人民,無法表達其聲音,嚴重剝奪其生存權及免於恐懼之自由。 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危險性遠較儲存高放射性的核廢料、用過的核廢料及其他放射性廢棄物的核電廠低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置」卻又必須經由地方人民公投通過後方可設置。 四、準此,危險性更高的「核電廠」興建、裝填燃料棒及運轉,更應交由地方人民公投同意後方得進行。因此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中增訂第六條之一,對於核電廠「興建、裝填燃料及運轉」之權利,以排除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盡現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限制。 五、日本311大地震後,把距離核電廠半徑30公里的撤離區擴大為50公里,爰此將地方舉辦公民投票的範圍定為50公里內之縣市。 六、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之二條規定,排除公投法第三十條:「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降低公投案通過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