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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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八、能源耗用水準。 | 第三十一條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
政府於建照申請程序即介入輔導,鼓勵建商於建築設計階段便考量能源耗用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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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三、建築能源證書。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 第七十一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
「建築能源證書」根據建築外殼、空調、水電之設計水準,模擬其耗能強度,分五等級加以標示;並揭露建築能源組成(空調、照明、事務機器設備、其他動力)。可由一般建築能源人員(建築師或空調技師再訓練)集結能管理服務業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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