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蔡適應
蔡適應
陳曼麗
陳曼麗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張宏陸
張宏陸
李應元
李應元
余宛如
余宛如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明文
陳明文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蘇巧慧
蘇巧慧
李俊俋
李俊俋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八、能源耗用水準。 第三十一條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政府於建照申請程序即介入輔導,鼓勵建商於建築設計階段便考量能源耗用水準。
第七十一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三、建築能源證書。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第七十一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能源證書」根據建築外殼、空調、水電之設計水準,模擬其耗能強度,分五等級加以標示;並揭露建築能源組成(空調、照明、事務機器設備、其他動力)。可由一般建築能源人員(建築師或空調技師再訓練)集結能管理服務業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