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吳琪銘
吳琪銘
蘇震清
蘇震清
蔡適應
蔡適應
周春米
周春米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莊瑞雄
莊瑞雄
鄭寶清
鄭寶清
李俊俋
李俊俋
吳思瑤
吳思瑤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明文
陳明文
張宏陸
張宏陸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因本條例係基準性質之普通法,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兼顧勞資權益,爰列但書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元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環境日:六月五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反暴力日: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均有其重要歷史緣由,對國家發展具深遠影響,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業於九十九年九月公布農曆一月二十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四、為紀念鄭南榕先生為台灣言論自由的奉獻犧牲,促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台灣人民重獲得公開討論國家體制的言論自由,擬將四月七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殉道日訂為言論自由日。 五、西元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台灣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六月五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將環境日明定為國家紀念日。 六、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八月一日為原住民族日。 七、全球各地天災頻傳,頻率與損害程度有加劇趨勢,嚴重危及生命財產安全。除應重視環境保護外,政府與人民皆需加強災前防範演練與提升應變處置意識,才能減輕傷害。同時為記取九二一地震造成重大傷亡之教訓,故將九月二十一日訂為防災日。 八、鑒於台灣地區家暴通報件數激增、校園霸凌暴力事件頻傳,政府應積極正視,擬參照聯合國「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將十一月二十五日訂為國定反暴力日,以喚起國人正視暴力問題,呼籲國人防杜暴力。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應懸掛國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孫文紀念日、言論自由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其他紀念日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 二、為彰顯紀念日之特殊意義,展現舉國慶祝或紀念之景象,規定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並懸掛國旗。 三、現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有關和平紀念日懸掛國旗,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第五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一、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係國家建國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定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定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第六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宗教性節日:依據內政部民政司統計,國內主要宗教類別計有廿一個,本於憲法肯定宗教信仰多元之精神,各宗教信仰舉辦歲時祭儀之時間不同,故其日期由內政部民政司參酌各該宗教習俗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四、濕地日:二月二日。 五、農民節:立春日。 六、元宵節:農曆正月十五日。 七、婦女節:三月八日。 八、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九、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十、兒童節:四月四日。 十一、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十二、全國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三、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 十四、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十五、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六: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七: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十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 一、明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定之民俗節日為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上述民俗節日,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溼地日、農民節、元宵節、婦女節、植樹節、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全國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重陽敬老節。 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故還原節日名稱。 四、依據中央氣象局所提供資料,清明日之推算方式,由春分開始將地球公轉太陽的軌道上,每十五度定一個節氣,一周三六○度共分為二十四節氣。假設地球不動,太陽全年繞地球一周,將春分時太陽所在位置的春分點定為太陽黃經度零度,當太陽運行到太陽黃經度十五度時,定為清明。近一百餘年(西元一九○○年至二○一○年),清明日曾出現在四月四、五、六日中之一日。 五、原住民各族之歲時祭儀與其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蘊藏深刻之部落倫理、宗教信仰及社會規範,為各原住民族部落重要文化核心價值。本於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精神,爰將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明定為民俗節日。惟各部落舉辦之時間不同,難訂出具體時間,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六、依據內政部民政司統計,以世界性宗教、源至世界各地可考證創教年代達五十年以上、在台組織發展達一定規模來分類,迄一○三年為止台灣主要宗教類別計有廿一個。 七、六十二年一月三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八、濕地日為紀念在一九七一年二月二日所舉辦的拉姆薩(RAMSAR)濕地會議而設。 九、立春,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一個節氣,指太陽到達黃經315°時,為公曆每年二月三日至五日之間,表示春天的開始。 十、世界地球日源自於一九七○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一九九○年,已有一百四十一個國家,共兩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四月二十二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 十一、一九九一年,美國國會將三月三十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 十二、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一九六三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五月十二日為國際護士節。 十三、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Anna Jarvis,1864─1948)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一九一三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五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 十四、「警察法」於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六一五定為警察節。 十五、八月八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 十六、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八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
第七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全國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警察節、軍人節:依消防署、警政署、國防部規定放假。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一、明定節日放假規定。 二、明訂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 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 四、我國除夕及春節係連續假日的傳統民俗節慶,依照「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統計,民國九十六年至一四六年計五十個年度中,有卅一個年度的春節假期係符合九天彈性連假並補班補課慣例,比例超過。將春節連假固定為九天,有助觀光事業發展、工商運作、交通運輸調度效率,並能抒解國人工作壓力、增進家庭和諧。故應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之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五、西元一九二五年八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四月四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 六、原住民歲時祭儀為各部落極其重要之文化核心價值,為免常發生原住民為參加部落祭典而曠職情事,銓敘部函釋「同意原住民公務員得以公假方式返回部落參加豐年節」。為公平起見,廣大勞工也應一體適用,明定原住民於其所屬部落舉辦歲時祭儀時,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以彰顯政府重視原住民族多元文化。 七、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一日。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其餘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一、第一項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假。 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七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一、明定特殊職種需要及為民服務之行政機關學校放假之調移規定。 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五條、第七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第十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一、明定駐外單位機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除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考量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特定範圍。為保持彈性,非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若各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具特殊意義之日,認為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紀念之需要者,因不涉放假,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