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章名。 |
| (立法宗旨)
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強化國民對於食物來源、生產方式、加工製程之重視,以提升個人選擇食物的能力,改善飲食消費習慣,增進身心健康,培養符合生態永續的生活方式,進而促進本國飲食文化傳承,活化地方農業,提升糧食自給率,共同承擔環境保護、生態永續之責任,特制定本法。 |
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以及預期效果。
近年國內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皆爆發於飲食供應鍊末端,國民不知所措,政府疲於奔命,但治標不治本,問題終究無法根絕。食品安全問題的源頭,在於現代人與飲食體系的疏離,透過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全民投入農業體驗與實作,重新建立人與食物、人與土地的連結,找回對環境生態的感情與倫理,才是根本的解決方式,同時不只促進國人飲食健康,也能活絡地方經濟,復興農業,友善生態環境。 |
| (主管機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委員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本法之主管機關。
食農教育的全面推動需跨部會共同推動,在中央則以農業委員會為整合規劃平台,負責制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計畫內容涉及文化、教育、農業、環境、衛生福利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職司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
| (國家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
第三條 為協調整合跨部會食農教育相關事務,行政院應成立「國家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監督及檢討,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具食農教育專長政務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前項國家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惟其委員組成,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行政院應成立國家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
食農教育牽涉層面廣泛,需由中央政府跨部會共同推動,行政院應主導成立專責推動委員會,文化、教育、農業、環境、衛生福利等各相關部會首長為當然成員,輔以一定比例人數之食農教育專家學者以及民間團體代表,全面推動,方能得到全面性的效果。 |
| (名詞定義)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藉由「飲食」與「農業」相關的經驗與知識的設計與傳承,培養兒童、學生與消費者具有在地生產、在地消費,食材營養與安全,飲食文化傳承,農業體驗及生命教育等理念的綜合學習歷程。
二、綠色飲食:指從食物生產、運送、消費、製作及食用等各個層面,皆考慮健康、環保、永續、正義意涵之飲食實踐。
三、地產地消:在地生產、在地消費之簡稱,指一村落所生產農產品,由附近城鎮居民共同消費,以支持飲食生活所需。「消費」與「銷售」的不同,在於跳脫過去依賴運銷系統,將農產品運送到遠方其他城鎮的單一「銷售」模式,強調透過產地旅遊、地方農夫市集、在地食材餐廳、在地食農教育體驗等創新行銷方式,建構在地食物產消網絡,促進農產品的在地「消費」,提升農業收益及農業生產者的榮耀感,活絡地方經濟、振興農村發展。
四、飲食文化:特定社群以飲食為基礎的思想和哲學,具體表現於飲食的規範、習俗、節慶和藝文活動中。
五、社區營造:社區居民以由下而上的民主方式,共同發現、定義並解決社區的共同問題。 |
本法用詞定義及解釋。 |
| 第二章 食農教育的基本政策 |
章名。 |
| (基本政策目標)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擬定具體計畫,達成下列食農教育基本政策目標:
一、加深國民對於飲食相關資訊的理解,提升個人選擇食物的能力,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推動綠色飲食,改善國民消費習慣,培養符合生態永續的生活方式。
三、增進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交流,培養國民對土地、自然的感恩之心。
四、維護優良傳統飲食文化,推廣米食及蔬食,引導國民選用國產農產品,提升糧食自給率。
五、推動地產地消,落實節能省碳,並開發在地食材新需求,活化地方農業。
六、教導國民透過消費維護農業生態及環境,促進自然資源永續利用。
七、吸取先進國家食農教育新知,積極與國際交流合作。 |
為促進國民對綠色飲食的關心及理解,確立健全的飲食習慣,政府應提供良好飲食習慣的學習機會及場域。在綠色飲食的實踐過程中,應配合「在地飲食文化」與個人「生命週期」,分別提供兒童、青少年、成人、孕婦、高齡者安全、健康之資訊及體驗,並採取必要的支援對策。
飲食文化是社會最重要的象徵之一,是這個社會中人與人、人與神、人與土地關係的表徵。日本的食農教育特別強調,透過食物來表達對自然、對土地、對食物提供者的感激,也正是透過這些具體的感謝與表達,人與自然、土地、農民、社區建立了新的連結,也豐富了生命的內涵與向度,是生命教育不可或缺的內容。
食農教育除了是一種生態、文化與社會教育之外,也是一種科學的教育,必需立基在各種紮實的研究基礎上。政府必需有計畫地進行各種調查與研究,並廣泛收集各國相關資訊,與國際進行密切交流,讓我們的綠色飲食知識保持在最先進的狀態。對於食物與食品的安全性,食品的生產、流通、消費,以及食品廢棄物的產生與其再生利用之狀況等,也應進行調查及研究,對各項重要飲食資訊進行收集、整理,建立公開資料庫,使各項資訊得以迅速提供給國民查詢。 |
| (中央政府的職責)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食農教育基本政策目標,制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會同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前項計畫應依各項政策訂定具體執行指標,每四年通盤檢討一次,對各項指標的執行率進行調查、追蹤與評估。
為有效推行食農教育,政府每年應寬列預算支持食農教育推動計畫。
前項預算,應由中央政府配合補助。 |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本法所列出的基本政策目標與方向,制定具體指標,讓地方縣市政府及機關團體有明確的執行方向,並據以定期檢討及評比。
制定指標之前,應先針對國內各地的實際現狀進行調查,找出各項指標的基本值,以這些基本值為基礎。制定執行後,每四年檢討、考核一次,並與前一次的指標比較,也與其他縣市鄉鎮村里比較,以增加競爭進步的動力。
例如,各縣市各級學校所供應膳食中,在地食材所佔之比例,現況為多少?應先進行普查,取得基本值後,訂出一年後、兩年後預期增加之比例為指標,四年後檢討其達成率並進行各地評比。
為推動食農教育,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充分提供資源,寬列預算持續支持食農教育。 |
| (地方政府的職責)
第七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食農教育基本政策目標及「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整合地方區域特性,制定地方食農教育推動政策,擬訂「縣(市)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就每年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的具體執行方向之後,應要求地方縣市政府根據國家擬訂的計畫方向,兼顧各地特色,制定縣市層級的推動計畫,詳細列出個別政策的具體執行指標。 |
| (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
第八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置「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由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副縣(市)長、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召集相關局處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以研訂地方食農教育推動政策,協調及整合各機關推動事項,督導相關推動工作,研訂相關補助及獎勵辦法,以及其他食農教育之審議與發展事項,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惟其委員組成,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本條明文規定「地方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的組成、任務及開會頻率等,這是食農教育政策最重要的執行單位,縣市政府除了應依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來制定縣市層級的計畫,讓區鄉鎮村里的食農行動方案有所依據之外,更要配合地方社區特色,對地方所提的行動方案或實踐計畫,進行有效的鼓勵、審核、監督、考評等,與食農教育能否順利推動息息相關。 |
| 第三章 食農教育的推展 |
章名。 |
| (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的推展重點)
第九條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藉由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流,提高各級學校及家庭對當地農林漁牧產品的使用率,建立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信賴關係,確保食品與食物的安全,促進食物資源的有效利用。應採取對策如下:
一、鼓勵農林漁牧業者、食品產業積極提供多樣性體驗機會,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民間團體等,辦理食品生產、製造、流通及消費等等之體驗活動,共同推行食農教育,協助國民了解自然的恩惠和綠色飲食的重要性。
二、鼓勵活用創意功夫,降低廚餘量,並強化資源之再生利用。 |
親身體驗或身體實作,才能具體發揮教育的深刻影響力。為了讓國民能夠有機會進行實作或親身體驗,農林漁牧相關產業,或食品產業必需舉辦各種體驗活動,或提供相關的體驗場所,食農教育才能真正推廣,也才能深化。另外,廢棄物的再生與循環,是一個健全生態體系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綠色飲食的關鍵元素,各種體驗或實作場合,都必需涵蓋這個重要過程。 |
| (教育主管機關的推展重點)
第十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改善措施:
一、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制定食農教育推行指標與方針。
二、鼓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善用所有機會和場所,積極推動食農教育,以培養幼兒及學生健全的飲食生活,促進身心成長。
二、校園午餐業者及營養師之培育進修,應納入食農教育的觀念並確實執行。
三、學校各領域課程應融入食農教育,建立完整的食農教學體系。
四、透過學校午餐的供應、農場的實習、食物的烹飪、廚餘的再生利用等各種體驗活動,促進幼兒與學生對綠色飲食的理解與實踐。
五、提供幼兒與學生正確的健康知識,肥胖與過度瘦身對身心都有不良影響。 |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推動食農教育,其「推行指標」的制定,必須以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指標為基準,再根據地方的特色加以修訂。
過去,一般的營養師只具備正統的營養科學概念,對本法所強調的「新營養學計畫」並不熟悉,必須加入食農教育,彌補相關知識的不足。
食農教育課程不宜單獨列科,應融入目前已有科目,如家政、衛生保健、地理、歷史、化學、物理、社會、環境教育等等,除了不會增加目前學生及老師的課業負擔外,也更能融入學生的知識體系,進而變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
| (各級地方政府、學校、團體的推展重點)
第十一條 區鄉鎮村里、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民間團體等,得依「縣(市)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參酌地方特性,訂定具體之「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向縣市相關主管單位申請經費補助,並以社區營造的方式執行。
前項食農教育行動方案之申請、執行、補助、考評方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另定之。 |
日本食農教育的執行,是以縣市為核心,所謂「由中(縣市)、而下(區鄉鎮村里)、而上(中央)」,以縣市為最核心的執行單位,區鄉鎮村里並不硬性規定也要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但區鄉鎮村里、人民團體或行動單位如果對食農教育有興趣,皆可向縣市政府提出行動方案,讓民間基層保持積極、主動,而非被動或應付。
食農教育做為社會運動,最終目標是全國國民、家庭、學校、機關團體、企業工廠、公司行號等,都能有正確的綠色飲食知識,並願意透過身體力行,把這些飲食知識發揮在更廣大的社區、農業、土地和文化傳統上,進而建構一個永續的社會與環境。此運動雖然有全國性,其具體實踐方式卻可能因地而異,每個地方都必須依據地方特性制訂不同的政策與指標。
特別強調以「社區營造」的方式來展開,最重要的原因乃是呼應食農教育所強調的「主動性」與「積極性」。過去社區營造曾出現狀況,因為全部都是以社區為單位由下而上提案,造成相鄰社區因環境與文化特性過於相近,彼此相互競奪外部資源,影響區域整合團結外,也常因為資源過度分散於細小單位,造成規模不經濟問題。由於農業深受在地環境與文化影響,食農教育的推動應特別注意避免上述問題。此外,過去的社區營造缺乏地方縣市政府的考核、監督、評比等,導致在地的進步運動往往到縣市層級即遭受挫折,效果受到影響。本草案一方面學習社區營造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但採取「由中而下而上」的方式,不只縣市層級有考評,中央政府也有對縣市的考評,可望達成全國性的效果,保留社區營造的精神與好處,免除其缺失。 |
| (培力計畫與人力庫)
第十二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針對不同對象規劃食農教育工作坊,讓區鄉鎮村里、學校、醫療保健機構、農林漁牧業者、食品產業及人民團體等熟悉食農教育的相關知識與技術,並提供綠色飲食教育師資及志工培訓課程,以建立在地食農教育師資及志工人才庫。 |
地方政府應建立食農教育的師資及志工人才庫,以提供各種培訓課程,對在地師資與志工進行有效之培力,讓有興趣提出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的單位團體皆具有提案及執行的能力。 |
| 第四章 經費來源 |
章名。 |
| (經費來源)
第十三條 本法所定計畫經費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依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逐年編列預算。
二、自農業發展基金每年提撥百分之十金額。
三、自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每年提撥百分之十金額。
四、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收入。 |
食農教育是食品安全的基礎,良好的食農教育不只有助於食品安全,更有機會讓我們從「食品安全」的範疇,躍升到「食物安全」,甚至「環境安全」與「農業安全」。因此除了行政院必需逐年寬列預算之外,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每年提撥百分之十為食農教育計畫經費;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五款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用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每年提撥百分之十為食農教育計畫經費;另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撥入百分之五。 |
| (經費分攤)
第十四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食農教育計畫所需經費,中央負擔百分之九十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百分之五。但提出計畫的單位,需要籌措相應之志工人力或其他協力資源媒合。 |
本草案學習美國西雅圖的社區營造成功經驗,由中央政府負擔主要經費分攤。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所需經費絕大部分由中央負擔,地方縣市政府才會熱心推動,多方鼓勵區鄉鎮村里、人民團體或其他行動單位提出申請。縣市政府也要負擔百分之五,這樣縣市政府才會認真審核,不至於浮濫批准計畫。另一方面,為了讓地方人民團體不至於隨便提出計畫案,申請計畫的團體必需媒合相對應的經費,但可以編列志工的人/次,依每小時的最低工資來計算抵扣。地方人民團體在提出計畫之前,必需籌措可以讓計畫推展的志工人力,確保計畫能夠推行,而不是隨便提計畫申請經費。 |
| 第五章 附 則 |
章名。 |
| (相關法令之修正、制定或廢止)
第十五條 相關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
鑑於本法涉及範圍,橫跨農業、教育、文化、環保、衛生福利等部會,爰明定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
| (施行日)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