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顏寬恒
顏寬恒
王金平
王金平
蔣萬安
蔣萬安
李彥秀
李彥秀
陳怡潔
陳怡潔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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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才
羅明才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法立案補習班,違法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理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一、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因而發生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 二、為維護孩童權益,爰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