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顏寬恒
顏寬恒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費鴻泰
陳雪生
陳雪生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修正第一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