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顏寬恒
顏寬恒
陳超明
陳超明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費鴻泰
費鴻泰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衍生司法訴訟,僱主應給予公假並支付交通費補助;但受僱者或求職者涉嫌加害而涉訴訟者,不在此列。 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一、增訂第四項。 二、訴訟是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尤其是因工作關係衍生之司法訴訟,勞工的權益更不容漠視。勞動部雖函釋「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致有公司對因性騷擾案件請假出庭之員工,拒絕給予公假,未臻公允;爰增訂第四項。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修正第一項。 二、參考工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給予公假之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