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顏寬恒
顏寬恒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費鴻泰
費鴻泰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工退休金制度乃為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經濟安全而設,爰於其老年生活中不應設有限制或剝奪,惟勞工死亡後,勞工退休金專戶於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仍須管理及分配收益,為避免長期無人請領致繼續耗用社會管理成本,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四項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