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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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仍可參加勞保和就業保險,但不少勞工以為期間並無工作,不能續保,以致高達近四成的育嬰留停勞工沒續保勞、就保。
二、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即使續保勞、就保,雇主原本分攤的七成保費會由政府吸收。但因本條規定育嬰留停勞工「得」而非「應」續保,雇主就算未幫勞工續保並未違法,加上很多公司根本不知有此規定,以致幫員工退保後未再幫員工續保。
三、未續保期間若勞工又懷孕生產,將領不到勞保生育給付和就保育嬰津貼,且也無法累計退休時的老年年金年資。因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等於最多會浪費兩年年資。
四、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爰修正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應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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