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許毓仁
許毓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費鴻泰
費鴻泰
李彥秀
李彥秀
顏寬恒
顏寬恒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馬文君
馬文君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羅明才
羅明才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學聖
陳學聖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仍可參加勞保和就業保險,但不少勞工以為期間並無工作,不能續保,以致高達近四成的育嬰留停勞工沒續保勞、就保。 二、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即使續保勞、就保,雇主原本分攤的七成保費會由政府吸收。但因本條規定育嬰留停勞工「得」而非「應」續保,雇主就算未幫勞工續保並未違法,加上很多公司根本不知有此規定,以致幫員工退保後未再幫員工續保。 三、未續保期間若勞工又懷孕生產,將領不到勞保生育給付和就保育嬰津貼,且也無法累計退休時的老年年金年資。因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等於最多會浪費兩年年資。 四、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爰修正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應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