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無遺屬者,按其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
一、目前勞工保險對於喪葬給付除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外,若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則一次發給十個月的喪葬給付;然國民年金法僅五個月之喪葬給付,明顯不公。
二、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體例,修正喪葬給付發給,若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則一次發給十個月的喪葬給付,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