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費鴻泰
費鴻泰
李彥秀
李彥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學聖
陳學聖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無遺屬者,按其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一、目前勞工保險對於喪葬給付除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外,若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則一次發給十個月的喪葬給付;然國民年金法僅五個月之喪葬給付,明顯不公。 二、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體例,修正喪葬給付發給,若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則一次發給十個月的喪葬給付,以符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