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本條新增。
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明訂,國家應承認每個兒童固有的生命權,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根據警政署犯罪被害人統計,近三年(101年至103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共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且近來隨機殺害兒童案件層出不窮,不利兒童生命權之維護。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與成年人相較,在體型上相對矮小弱勢;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
四、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加害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然不符合社會期待。且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明顯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心創傷,形成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
五、另根據實務經驗發現,殺子自殺案件中,加害者往往出於經濟困難、家庭婚姻衝突、健康不堪負荷等多重壓力,考量其犯罪情狀堪屬可憫,應有死刑之外之量刑考量。
六、爰新增本條,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之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保障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