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費鴻泰
費鴻泰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江啟臣
江啟臣
張麗善
張麗善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明訂,國家應承認每個兒童固有的生命權,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根據警政署犯罪被害人統計,近三年(101年至103年)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共有48名被害人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且近來隨機殺害兒童案件層出不窮,不利兒童生命權之維護。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與成年人相較,在體型上相對矮小弱勢;兒童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自我防衛與保護能力相對不足,與加害人處於不對等之權力關係,易成為隨機殺害之被害人。 四、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觀之,鮮少加害人被處以死刑,量刑顯然不符合社會期待。且殺害兒童所生之危害,明顯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心創傷,形成難以回復之傷痛,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不利民心教化。 五、另根據實務經驗發現,殺子自殺案件中,加害者往往出於經濟困難、家庭婚姻衝突、健康不堪負荷等多重壓力,考量其犯罪情狀堪屬可憫,應有死刑之外之量刑考量。 六、爰新增本條,故意殺害未滿十二歲之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保障兒童生命權,維護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