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呂玉玲
呂玉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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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費鴻泰
費鴻泰
林為洲
林為洲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雪生
陳雪生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賴士葆
賴士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六、每年提撥基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 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 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四項第六款新增。 二、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制度,明定食安基金每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