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原住民族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
|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原住民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原住民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原住民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原住民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原住民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原住民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原住民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原住民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教育研究事項。 |
本院之權限執掌為研究及延續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及獨有之歷史語言生活方式。 |
|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
本院院長、副院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依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及行政院核定編制員額定之。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