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馬文君
馬文君
顏寬恒
顏寬恒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徐榛蔚
徐榛蔚
李彥秀
李彥秀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毓仁
許毓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稱狩獵漁撈活動,應包含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目的自用時,得經由國家公園管理處向主管機關報備後為之。 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一、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尊重原住民族生活習俗、土地權利,原住民族地區經劃定為國家公園時,應優先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型態。 二、原住民族地區經劃設為國家公園者,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原住民族,有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等需要者,應由原本「完全禁止」改為開放並採「報備制」。原住民從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狩獵及漁撈等活動者,基於非營利目的自用時,得經由國家公園管理處向主管機關報備後為之。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