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已於101年修正,將職業傷害保險給付請求權延長以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為保障職業傷害勞工受領補償之權利,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將職業災害受領補償權延長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