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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已於101年修正,將職業傷害保險給付請求權延長以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為保障職業傷害勞工受領補償之權利,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將職業災害受領補償權延長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