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地礦及地質調查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吳志揚
吳志揚
顏寬恒
顏寬恒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榛蔚
徐榛蔚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學聖
陳學聖
王育敏
王育敏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資源部地礦及地質調查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環境資源部為辦理全國礦產資源、地質調查與管理業務,特設地礦及地質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 地礦及地質調查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與管理、礦產資源相關政策、法規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地質災害調查與監測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地質敏感區調查、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及執行。 四、礦業、土石採取業之行政與其工程監督、輔導及管理事項。 五、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調查與鑑定事項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事項。 六、全國地質、礦產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教育推廣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地質調查與管理及礦產資源事項。 本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表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