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陳超明
陳超明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蔣乃辛
蔣乃辛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學聖
陳學聖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全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相關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治山防災工程、山坡地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策劃、調查、規劃、執行及監督。 三、山坡地利用管理與中央公共工程水土保持計畫之策劃、推動、監督及考核。 四、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六、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七、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八、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 九、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之政策、法規、計畫之制定、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表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