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楊鎮浯
楊鎮浯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呂玉玲
呂玉玲
費鴻泰
費鴻泰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黃昭順
黃昭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吳志揚
吳志揚
孔文吉
孔文吉
徐榛蔚
徐榛蔚
許毓仁
許毓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顏寬恒
顏寬恒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新臺幣現鈔。 二、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 幣現鈔。 三、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前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新臺幣及外幣未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者,所攜帶之新臺幣及外幣,沒入之;新臺幣及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新臺幣及外幣沒入之;有價證券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第十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 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前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未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者,所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有價證券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移至第一項第二款,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移至第一項第三款。 二、根據現行規定,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十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應退運或主動向海關申報,但並無罰則,導致民眾攜帶鉅額新臺幣闖關之現象層出不窮,且有洗錢之疑慮。 三、職是,為了遏止此種現象,將新台幣出入境納入管理範圍之內,一定金額以上的新臺幣現鈔及黃金,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應予沒入。希望透過提高罰則,遏止企圖闖關的歪風。 四、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