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費鴻泰
費鴻泰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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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
吳志揚
孔文吉
孔文吉
徐榛蔚
徐榛蔚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淑華
許淑華
顏寬恒
顏寬恒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超明
陳超明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三百二十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三、惟證諸許多實例顯示,少年兒童觸犯普通竊盜罪者,不僅惡性及所侵犯之法益輕微,甚至情堪憫恕,卻仍須依法送辦。然而此卻極易對其產生污名化或留下終生之烙印。 四、為積極保護少年兒童健全之自我成長,並符合我已批准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聯合國人權公約對未成年刑事犯特予保護之精神。少年兒童觸犯普通竊盜或竊佔罪時,宜有緩衝機制,應由被害人自行考量是否提出告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未成年犯普通竊盜罪者,改為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