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學聖
陳學聖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柯志恩
柯志恩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超明
陳超明
李彥秀
李彥秀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江啟臣
陳怡潔
陳怡潔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應以中文詳細標明;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標籤、仿單及包裝應譯為中文,並在包裝上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成分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一、有鑑於民眾在商場購買化粧品等商品時,發現不論是國產與進口其成分標示都是用英文,國人根本就看不懂,此舉造成業者與消費者資訊嚴重的不對等;同時行政官員也坦承,業者將成分故意用英文標示有二種目的,一是蒙混消費者,二是抬高身價,誤導消費者以為是進口的,此作法非常可議。同時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標示「應以中文為主」,留有太大彈性,不利消費者辨識,有必要做適當修正。 二、為維護民眾使用安全與消費權益,及落實業者與消費者資訊的對等性,本席等提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部分條文,要求不論是國產與進口之化粧品等商品的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應以中文詳細標明。 三、第三項有關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有使用上安全的疑慮。為消除使用上之疑慮,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