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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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應以中文詳細標明;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標籤、仿單及包裝應譯為中文,並在包裝上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成分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
一、有鑑於民眾在商場購買化粧品等商品時,發現不論是國產與進口其成分標示都是用英文,國人根本就看不懂,此舉造成業者與消費者資訊嚴重的不對等;同時行政官員也坦承,業者將成分故意用英文標示有二種目的,一是蒙混消費者,二是抬高身價,誤導消費者以為是進口的,此作法非常可議。同時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標示「應以中文為主」,留有太大彈性,不利消費者辨識,有必要做適當修正。
二、為維護民眾使用安全與消費權益,及落實業者與消費者資訊的對等性,本席等提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部分條文,要求不論是國產與進口之化粧品等商品的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應以中文詳細標明。
三、第三項有關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有使用上安全的疑慮。為消除使用上之疑慮,修正部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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