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學聖
陳學聖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李彥秀
李彥秀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江啟臣
江啟臣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向勞工保險局領回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工保險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一、針對勞工保險已自98年起已施行年金制度,按月領取老年年金,為考量勞工退休後有不同生活規劃與需求,及賦與勞工多元選擇退休金之運用方式,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其年資滿15年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另考量勞工退休金支付的安定性,增列第二項,明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 三、原第二、三項改列第三、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