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陳學聖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吳志揚
吳志揚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陳怡潔
陳怡潔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實因現行罰則太輕,爰提案加重本條網路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部分也由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