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尤美女
尤美女
王定宇
王定宇
何欣純
何欣純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蔡易餘
蔡易餘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但參選地方公職人員者不受前段所規定年限之限制。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一、參政權對於人民而言,為掌握自己生活權益之重要基本權利,不得任由他人予以剝奪、干涉及限制。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須於歸化滿十年後,使得登記為參選人。惟基於平等權之考量,外國人歸化後即屬我國國民,在權利義務上應予等同國民待遇視之,各國因國情不同,對移民參政權之開放程度不一,惟放寬移民權參政限制為世界各國之主要趨勢。 二、台灣已經是移民社會,基於地域民主,住民有權參與一定程度之公共事務決策制定過程,已取得我國國籍的新住民與我國國民禍福與共,亦有權參與與他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政策決定,不僅符合國民平權原則,也有助於社會進一步融合,故提案建議放寬現行法令,在非關主權事務之地方公職人員之層級,放寬歸化十年始能參選之年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