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尤美女
尤美女
王定宇
王定宇
何欣純
何欣純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林俊憲
林俊憲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蔡易餘
蔡易餘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刪除) 第九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享有國籍為基本人權之一。《世界人權宣言》宣揚,人人享有國籍之權利,不可任意剝奪。我國國籍法現行條文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證明,惟實務上許多外國人申請歸化時,因各種原因倘遭駁回,導致難以回復原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士,不利於其人權保障,有違反國際人權之虞。 二、在台灣,外國移民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主要為外籍配偶,2014年外籍配偶占歸化人數之91.6%之多,而外籍配偶中絕大多數又以女性為主,現行國籍法條文使得女性外籍配偶在申請歸化時,必須放棄原有國籍,明顯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國際公約》中對於婦女國籍權的保護,公約規定應給予女性與男性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 此條文不符國際人權保障宗旨,故建請刪除。
第十條 (刪除) 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參政權對於人民而言,為掌握自己生活權益之重要基本權利,不得任由他人予以剝奪、干涉及限制。我國現行國籍法中對歸化者參政權有諸多限制,惟基於平等權之考量,外國人歸化後即屬我國國民,在權利義務上應予等同國民待遇視之,故有關參選與擔任公職之相關規定,應另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不宜由國籍法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