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王育敏
王育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楊鎮浯
楊鎮浯
費鴻泰
費鴻泰
吳志揚
吳志揚
盧秀燕
盧秀燕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馬文君
馬文君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學聖
陳學聖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雪生
陳雪生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訂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核定公告之工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適用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參考,契約內容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將「約定」修正為「勞動契約」,以明確語意。 二、為落實本法,應建立勞資雙方對等之協商平台,但是,目前我國工會組織並無法涵蓋多元行業,而替代性的勞資會議,則經常因為勞工資訊不對等,也沒有足夠的協商能力,因此,政府應建置類似本法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平台,採納並協調勞、資、政、學各方意見,以達到事前審議、事後監管的機制,或納入該專案小組審議內容合併辦理。 三、針對「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做為參考依據,以提供具體明確的內容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