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洪宗熠
洪宗熠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曼麗
陳曼麗
李昆澤
李昆澤
王榮璋
王榮璋
段宜康
段宜康
鍾孔炤
鍾孔炤
鍾佳濱
鍾佳濱
葉宜津
葉宜津
羅致政
羅致政
王定宇
王定宇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一 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訂於該選舉年十二月第一個星期六。 立法院經解散後,立法委員補選之投票日訂於該解散日起第七個星期之星期六;其後各屆立法委員之選舉投票日訂於該屆就職日前第七個星期之星期六,不受前條之限制。 公職人員之補選投票日訂於補選事由發生之日起第七個星期之星期六。 一、本條新增。 二、為減少社會對於中選會利用職責優勢訂出偏袒某方的投票日期之疑慮,爰新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 三、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之情事,明確使社會大眾提早知悉投票日期,爰新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四、配合本法及地方制度法補選須在三個月內之規定,爰新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