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蘇巧慧
蘇巧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呂孫綾
呂孫綾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洪宗熠
洪宗熠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曼麗
陳曼麗
李昆澤
李昆澤
王榮璋
王榮璋
段宜康
段宜康
鍾孔炤
鍾孔炤
葉宜津
葉宜津
羅致政
羅致政
王定宇
王定宇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該年三月最末之星期六舉行。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一、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計算方式,將選舉投票日法制化,降低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空間,以保障人民選舉權之行使,落實民主政治。 二、縮短新任總統、副總統公告當選至宣誓就職之期間,避免失去民意基礎之國家元首,仍有過長之剩餘任期,以落實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