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張宏陸
張宏陸
呂孫綾
呂孫綾
王榮璋
王榮璋
陳瑩
陳瑩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鄭寶清
鄭寶清
江永昌
江永昌
黃偉哲
黃偉哲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素月
陳素月
蘇治芬
蘇治芬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亭妃
陳亭妃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但沒入金額以行為時匯率折算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但沒入金額以行為時匯率折算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第二十四條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增列第二項、第三項之但書規定,沒入金額比照第二十條罰則之上限規定新臺幣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