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張宏陸
張宏陸
呂孫綾
呂孫綾
王榮璋
王榮璋
陳瑩
陳瑩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江永昌
江永昌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趙正宇
趙正宇
蘇治芬
蘇治芬
林岱樺
林岱樺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著作權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六、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一、依民法第二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為此,爰建請修正「著作權法第九條」,俾使人民有所遵循及依從,不因司法官個人見解不同而影響人民權益。 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判決著有明文,復按「系爭影片有極大部分係渲染色情之情節,有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亦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743號判決可供參看,可見最高法院向來以色情影片有違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不認為色情影片有著作權,此並不因我國是否加入WTO而有不同。因此,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言。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以為商業利益所製作色情影片、散佈恐怖主義的影片、教人製毒的影片,不管以光碟或網路流傳,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三、因智慧財產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之個案判決,以我國為WTO會員國,亦有認定色情影片有著作權,實與我民法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規定不符,且此一見解亦非我國法院或檢察署普遍接受之見解,目前仍有多數法院及檢察署並不認定色情影片有著作權。可見色情影片有無著作權,不應由司法官以個別見解認定,為避免相同案件卻因承辦司法官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宜由法律統一明確規範,爰此修訂著作權法第九條增列第六款,違反善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內容,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