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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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但修憲委員會以其委員總額五分之一行之。 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 第五十七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 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
二、查現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須有四分之一之立法委員連署,又修憲委員會須由立法委員三分之一加一人組成,修正案提出之門檻與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均較一般委員會為高,顯見憲法修正案與法律修正案之審查程序有別,以區分憲法與法律位階之不同,惟查其修正動議之提出人數卻仍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使憲法於修憲委員會審查時,僅須3席立法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即得進行修正,實有降低憲法審查位階之虞,爰提案修正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條文,有關修憲委員會之修正動議,應經修憲委員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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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 (刪除) |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 |
按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所採取之禁止旁聽制度,顯然違背民主政治之程序公開原則,已不符世界各國傾向不絕對禁止旁聽之潮流。爰此,建議將本條文予以刪除,以促進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之遵守,更強化民眾對立法委員問政表現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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