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俊憲
林俊憲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王榮璋
王榮璋
陳曼麗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周春米
周春米
李應元
李應元
蘇巧慧
蘇巧慧
邱議瑩
邱議瑩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王定宇
王定宇
陳明文
陳明文
鄭寶清
鄭寶清
羅致政
羅致政
呂孫綾
呂孫綾
陳瑩
陳瑩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顧立雄
顧立雄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易餘
蔡易餘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志偉
邱志偉
黃秀芳
黃秀芳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但修憲委員會以其委員總額五分之一行之。 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 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 二、查現行憲法修正案之提出須有四分之一之立法委員連署,又修憲委員會須由立法委員三分之一加一人組成,修正案提出之門檻與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均較一般委員會為高,顯見憲法修正案與法律修正案之審查程序有別,以區分憲法與法律位階之不同,惟查其修正動議之提出人數卻仍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使憲法於修憲委員會審查時,僅須3席立法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即得進行修正,實有降低憲法審查位階之虞,爰提案修正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條文,有關修憲委員會之修正動議,應經修憲委員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第六十一條 (刪除) 第六十一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
按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所採取之禁止旁聽制度,顯然違背民主政治之程序公開原則,已不符世界各國傾向不絕對禁止旁聽之潮流。爰此,建議將本條文予以刪除,以促進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之遵守,更強化民眾對立法委員問政表現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