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素月
陳素月
蕭美琴
蕭美琴
江永昌
江永昌
蘇震清
蘇震清
徐國勇
徐國勇
吳思瑤
吳思瑤
陳其邁
陳其邁
邱志偉
邱志偉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瑩
陳瑩
趙正宇
趙正宇
莊瑞雄
莊瑞雄
張宏陸
張宏陸
呂孫綾
呂孫綾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家庭照顧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八仙塵爆事件,行政院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施行軍公教有薪照顧假,但勞工卻無相關法規可以適用。 二、查現行「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對於勞工請假之類型,並無相類似的有薪照顧假,則對於國民而言,因其職業身分之不同,有一國兩制之情況。 三、為衡平軍公教人員與勞工之權利平等,於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新增「家庭照顧」之請假原因,使勞工也能享有同等有薪照顧假期,以符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