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四條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各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應依其實際經營狀況針對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提出每年至少一次的檢討修正,並將其內容報請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核備。 | 第十四條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
一、過去長期以來國營事業員工享有如「電費半價」與「油價補貼」等福利,與其「經營績效獎金」與「考核獎金」等待遇內容每每成為社會各界之爭論所在。
二、為加強國營事業員工待遇與福利制度之民意監督機制,透過年度之檢討修正來反映其實際經營狀況,特提出此條文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