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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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六、災害防救召集:依災害防救需要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時實施之。 |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
現今兵役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後備軍人之召集種類,有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以及點閱召集,然並無有關災害防救支援之規定,為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並賦予國防部召集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之法源依據,爰此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增訂「災害防救召集」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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