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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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會議實況須即時轉播,並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但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不得公開,但經全院委員會同意後,不受此限。 前項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等相關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
一、增訂第三項與第四項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及會議錄影錄音相關規定。
二、本條基於「會議公開原則」,且證諸美國等外國經驗,應設置國會專屬頻道,落實議事公開。立法院會議(院會、各委員會、公聽會等)資訊與議事情形,應全程錄影、錄音,公開於電信網路、電子媒體(如公共頻道),即時公開、透明化資訊,確保國人瞭解國會議事進行與議案審理情形,以有效監督國會議員問政,使國會議事能夠透明化,以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
三、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章秘密會議之規定,雖有保密原則,但在該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亦規定「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院長核定之」,可謂保密原則之例外,故為深化國會透明,有關秘密會議之錄音、錄影資料,經全院委員會同意後,得可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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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十三、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
增訂有關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由立法院秘書處掌理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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