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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邱志偉
陳亭妃
連署人
王定宇
姚文智
黃秀芳
徐永明
徐國勇
黃偉哲
蔡易餘
蘇治芬
蘇巧慧
鄭運鵬
吳思瑤
顧立雄
李昆澤
陳曼麗
何欣純
張宏陸
段宜康
王榮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政府不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事業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有害物質。
第三十一條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一、現行法針對何謂「有害物質」並未明確定義,恐易衍生爭議。 二、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環境正義,避免具有毒性、危險性或足以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之有害物質,對原住民族環境或健康造成危害,明訂有害事業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有害物質,不得存放在原住民族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