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曾銘宗
曾銘宗
羅明才
羅明才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偉哲
黃偉哲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李鴻鈞
李鴻鈞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徐榛蔚
徐榛蔚
黃國書
黃國書
張麗善
張麗善
蘇震清
蘇震清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盧秀燕
盧秀燕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但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因遭遇天災死亡,保險公司仍應支付死亡給付。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本條文原規定被保險人若於15歲前死亡,壽險公司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只須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此規定是為避免爸媽幫小孩投保後,對小孩不利,出現詐領保險金的「道德風險」案件,然此規定是否得宜,正反評價皆有。 二、據媒體報導指出,今(105)年2月6日南台大地震共有116名罹難者,其中就有近3分之1是未滿15歲孩童,即使父母曾幫這些不幸的小朋友買保險,但依照現行「保險法」之規定,小孩在未滿15歲前死亡,壽險業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這已完全失去保險意義。 三、為確實保障未滿15歲被保險之權益,又兼顧社會道德風險,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如因遭遇「天災」死亡,保險公司仍應支付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