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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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五、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 | 第三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
一、近年來,台灣的迅速發展受到世界矚目,舉辦國內及國際性大型活動之機會愈形多數。眾所周知之大型活動,如: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縣市的運動會、台北陽明山路跑活動、玉山路跑活動、鐵人三項運動比賽、台中大甲媽祖繞境活動、屏東墾丁春吶、宜蘭貢寮音樂祭……等以及數不清的國內外名歌星的演唱會。如為選舉年,更有難以數計之政見發表會及造勢活動。而近期內所發生之重要大型活動意外事故,乃是美國波士頓爆炸案及屏東恆春墾丁長泳意外。以近期美國波士頓爆炸案為例,由於美國針對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有其特別之規定,在本次爆炸案中,受各界讚揚的乃係於五分鐘內,展現驚人之搶救速度,更立即執行緊急應變計畫,於黃金第一時間內做出迅速反應,搶救受傷人員。
二、近年來國內舉辦各類大型活動日漸頻繁,且屢有發生受傷、死亡……等令人痛心之不可預期事件。其肇始之由,皆因目前並無完善之緊急醫療救護之故。觀諸國內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中亦未對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救護有所規範,以致大多數大型活動舉辦時若發生激烈衝突而造成人員傷亡時,並無相關緊急醫療救護措施之適用。不僅我國目前在緊急醫療救護法中,對於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並無任何規範,且大多數大型活動皆由民間團體或私人所舉辦,更無從有國家或政府機關醫療資源進入挹注,造成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救護難以運作。
三、為讓緊急醫療救護含括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乃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中增列第五款。此外,亦讓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有更為明確之定義,亦於說明欄中,將大型活動之群眾人數設定為一千人以上,且持續聚集活動二小時以上之時間,以符合醫療運用之有效性及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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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一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活動之規模與種類,擬定緊急救護計畫及災難應變計畫。 二、成立臨時指揮中心負責緊急醫療救護作業;並設置適當醫療站負責緊急傷病患之醫療傷病處置及轉送作業。 | |
為周延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之及時應變計劃。亦在本法修正草案中增列第六條之一之規定,明定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應包括:(一)依活動之規模與種類,擬定緊急救護計畫及災難應變計畫。(二)成立臨時指揮中心負責緊急醫療救護作業;並設置適當醫療站負責緊急傷病患之醫療傷病處置及轉送作業。以周延大型活動之緊急醫療應變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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