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琪銘
吳琪銘
張宏陸
張宏陸
鄭寶清
鄭寶清
周春米
周春米
江永昌
江永昌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應元
李應元
呂孫綾
呂孫綾
黃秀芳
黃秀芳
蔡適應
蔡適應
姚文智
姚文智
邱志偉
邱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 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 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群落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第八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 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 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社會」,謂在同一時地,人與人間之關係的總和。而一般生物聚集狀態常以「群落」稱之,第七款之「天然生物社會」,既非指人類社會,而以「天然生物群落」表示,應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