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吳琪銘
吳琪銘
周春米
周春米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呂孫綾
呂孫綾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蔡適應
蔡適應
邱志偉
邱志偉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其邁
陳其邁
鄭寶清
鄭寶清
張宏陸
張宏陸
江永昌
江永昌
吳思瑤
吳思瑤
陳亭妃
陳亭妃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申報日前將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其未返還者,應於申報日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申報日前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 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
有鑑於實務上迭經擬參選人反映選舉期間因選務繁忙,相關查證、返還及繳庫未及作業,爰將第一項政治獻金返還、繳庫期限均修正為申報日前,並明確規範返還或繳庫金額,以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