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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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六十五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因此增加車票價格之罰鍰倍數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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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
行人或車輛違法進入鐵路路線或闖越鐵路平交道,每每造成重大人命死傷及財產損失,鐵路運輸也因此癱瘓。但由於罰鍰金額過低,造成行人及駕駛人心存僥倖,故提高罰鍰金額,以確保鐵路通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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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訓練合格之協助犬或協助幼犬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
身心障礙人士者需藉由訓練合格之導盲、導聽及肢體輔助犬協助,維護身心障礙人士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能力。為保障身心障礙人士權益,修正第八款內容,並以協助犬、協助幼犬之名詞為導盲、導聽及肢體輔助犬之統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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