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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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開會時,非出席列席及政府首長隨員與會場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有餵哺或照顧之需要者,不受前項之規定。 電視記者、攝影記者及有關錄影人員,限在議場二樓攝影或錄影。 | 第十條 開會時,非出席列席及政府首長隨員與會場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電視記者、攝影記者及有關錄影人員,限在議場二樓攝影或錄影。 |
現行條文,限制進入議場之人員身份,讓包括委員、政府首長等職場父母,無法在第一時間照顧新生兒。爰提案修正本修文,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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