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鄭運鵬
鄭運鵬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曼麗
陳曼麗
李昆澤
李昆澤
江永昌
江永昌
周春米
周春米
洪宗熠
洪宗熠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呂孫綾
呂孫綾
林靜儀
林靜儀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開會時,非出席列席及政府首長隨員與會場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有餵哺或照顧之需要者,不受前項之規定。 電視記者、攝影記者及有關錄影人員,限在議場二樓攝影或錄影。 第十條 開會時,非出席列席及政府首長隨員與會場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電視記者、攝影記者及有關錄影人員,限在議場二樓攝影或錄影。
現行條文,限制進入議場之人員身份,讓包括委員、政府首長等職場父母,無法在第一時間照顧新生兒。爰提案修正本修文,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