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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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 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
一、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之立法精神,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唯現行之條文之第六條與第八條對政府以外之社會人士並無詳細之規定。
二、為提升各委員會會議專業化與保障議事中立公正,必要時,可邀請議題相關之學者專家,就各委員會所詢事項提出專業意見,俾便各委員與行政主管機關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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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各委員會會議,除秘密會議外,得全程錄音錄影轉播。 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 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
一、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精神,且釐清公開與秘密會議之區別,爰修訂第九條之規定,明定除秘密會議外,均得全程錄音、錄影並轉播。以實踐國會透明化,藉此廣收各界言路,供各委員參酌完善法規。
二、考察國內輿情對於國會透明化、議事開放公民旁聽之期許。為符合憲法之精神與踐行議事公開。各委員會會議,除秘密會議外,若有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之外人民,得提出申請旁聽申請,且經會議主席同意後,使得進入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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