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徐榛蔚
徐榛蔚
吳志揚
吳志揚
蔣乃辛
蔣乃辛
張麗善
張麗善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經勞工同意不領取第二十四條規定工資者,雇主應於半年內補給勞工相等之休息時間。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新增第四項。並將原第四項依序改列為第五項 二、為確保勞工權益,明文規範延長工時之補休應於半年內休假完畢,以避免無效補休的情況發生。 三、延長工時之補休,勞工如未在半年內補休完,雇主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三款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