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李彥秀
李彥秀
盧秀燕
盧秀燕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林為洲
林為洲
張麗善
張麗善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楊鎮浯
楊鎮浯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五、成為政府認定的重大災害受災戶,需要協助家園重建工作。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役男如成為重大災害受災戶,應考量其個人立場,及加速家園重建工作,使其得以提前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