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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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五、成為政府認定的重大災害受災戶,需要協助家園重建工作。 |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
役男如成為重大災害受災戶,應考量其個人立場,及加速家園重建工作,使其得以提前退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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