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盧秀燕
盧秀燕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萬安
蔣萬安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楊鎮浯
楊鎮浯
李彥秀
李彥秀
吳志揚
吳志揚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本條明定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惟現行條文所定學者委員比例過低,實務上並無法主導審議小組之決策,最後仍亦由主管機關掌控審議方向,專家學者僅淪為背書之工具,爰強化該審議小組專業化功能,提高委員會中專家學者之比例。 二、參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規定較為嚴格者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規定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者,也有如土地徵收條例、濕地保育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皆規定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基此,為強化該審議小組專業化之功能,採折衷比例,委員會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老年、青年及依本法規定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租金,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前項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實施年限為五年。 第一項老年及青年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無力購屋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內政部自九十六年起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減輕其租屋負擔。嗣財政部自九十八年度起,要求內政部依稅捐稽徵規定提供租金補貼之房東資料,俾供稅捐單位向出租住宅之房東課稅,致房東不願出租住宅予申請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變相增加租金,迭生民怨,影響政府租金補貼政策意旨,爰增訂本條文,以提高房東出租住宅意願。 三、另鑑於老年人及青年人的住宅問題已是社會安定與發展的重大隱憂,政府必須加以正視,以符合社會的期待。而在考量資源有效的合理分配下,老年及青年的住宅租金補貼,仍可參考「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設立合理的條件,以使有限的資源,照顧到更多真正需要的老年皮青年,使其能安居樂業。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預計實施五年,屆時再依執行成果檢討,若執行得當,再予以續辦。 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老年及青年之資格條件。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配合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新增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俾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