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黃昭順
李彥秀
李彥秀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毓仁
許毓仁
盧秀燕
盧秀燕
柯志恩
柯志恩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楊鎮浯
楊鎮浯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一、依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之已成年國人子女,如欲歸化我國國籍,將面臨需要長期在國內居住之情況,然卻因此無法在取得身分證前獲得國內工作資格,進而造成生活上的經濟壓力,此無疑是對欲歸化我國籍之已成年國人子女之變相懲罰。 二、我國既然對國籍認定係採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之情形下,即不應區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子女,對國人子女歸化採差別待遇,尤其更不應使其陷於經濟生活之困境中。爰修正本項相關規定,只要其資格完全符合,即得取得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