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俊俋
李俊俋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淑芬
林淑芬
林俊憲
林俊憲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莊瑞雄
莊瑞雄
何欣純
何欣純
蔡適應
蔡適應
吳思瑤
吳思瑤
黃秀芳
黃秀芳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第一、二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對於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刑事處罰規定。原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依現行條文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僅處以政罰,加以講習部分,實施以來,幾無成效,其完全無法遏止毒品之危害,爰有必要提高其處罰位階至刑事位階,才能確實遏止毒品之氾濫情事。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增設第三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將其由行政罰改為刑罰,衡量本法其他行為之處罰輕重及毒品危害,爰定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二、配合第三項之刑罰增訂及考量毒品危害,刪除第一項、第二項短期刑之拘役、罰金規定,以求輕重衡平。 三、原條文第三項以下依序調整其項次。
第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一、刪除本條。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並無其他處罰規定,其屬訓示規定,爰予以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之行為,分別改以第10條第3項、第11條第3項增訂處罰,爰予以刪除。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業以刑法規定,其無存在必要,爰予以刪除。 五、配合第二項之刪除,爰刪除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