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張麗善
張麗善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費鴻泰
費鴻泰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毓仁
許毓仁
陳學聖
陳學聖
顏寬恒
顏寬恒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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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榛蔚
徐榛蔚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王金平
王金平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一、欠繳保險費。 二、欠繳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三、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 權利人依本法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三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一、欠繳保險費。 二、欠繳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三、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
一、我國公務人員請領公保年金之權利,原條文僅就請領之「權利」禁止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至實務上仍出現權利人請領各項年金給付後,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 二、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本法請領月退年金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