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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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權利人依本法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第二十六條 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
我國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依現行規定,勞工可將退休金匯入勞工指定之戶頭,此戶頭中之存款,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退休條例」,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本法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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