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江啟臣
江啟臣
陳學聖
陳學聖
費鴻泰
費鴻泰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張麗善
張麗善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王金平
王金平
楊鎮浯
楊鎮浯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權利人依本法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二十六條 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我國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依現行規定,勞工可將退休金匯入勞工指定之戶頭,此戶頭中之存款,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退休條例」,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本法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