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徐國勇
徐國勇
黃國書
黃國書
劉櫂豪
劉櫂豪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柯建銘
柯建銘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明文
陳明文
趙正宇
趙正宇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麗君
鄭麗君
賴瑞隆
賴瑞隆
邱志偉
邱志偉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協商過程並應逐字記載並刊登公報。 前項協商之錄影、錄音,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
一、修正第四項,由於現行黨團協商之記錄,僅於公報上刊登協商結論,並非協商過程之詳實記錄,不利社會大眾進行事後究責,亦導致外界質疑協商過程黑箱。爰此,修正第四項,規定協商過程應比照現行各委員會之記錄方式,採取逐字記錄,並刊登公報。 二、增訂第五項,現行法第五項遞改為第六項。為讓黨團協商過程能為社會所監督,並落實議事公開原則,爰此,增訂第五項,規定黨團協商之錄影、錄音,應即時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播出。